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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权调查的内容

债权调查分为一般债权调查和特别债权调查。一般债权调查为对按期申报者的债权调查。特别债权调查为对因未按期申报等原因,未能在一般债权调查中得到调查者的债权调查。特别债权调查的费用由被调查人承担。


为方便当事人起见,一般债权调查期日可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同日进行,否则应在其前进行。债权调查活动由人民法院主持,债权人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调查会议,但未出席者的债权也应予以调查。债务人(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必须到场,说明情况,陈述意见,协助调查,擅自不到场者可对其采取拘传、拘留等诉讼强制措施。如债权调查是在债务人企业被宣告破产后进行的,清算组(即破产管理人)必须出席,其未到场时,债权调查不得进行。


债权调查的内容



1.债权人的主体资格审查


债权人应提交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有效证明,证明是否合法存续的法人实体、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的合法身份。代理申报债权的,代理申报人是否提交了有效的授权及身份证明等。


2.债权的真实性、有效性审查


管理人需审查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能否足以证明债权的存在。申报的债权额是否与债务人自己的记载一致,如果不一致,需找出不一致的原因,需要债权人补充材料的,应通知其补交。


3.诉讼时效期间审查


审查所申报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应向申报人说明,债权人仍予申报的,可先予登记,提交债权人会议。


4.是否具有优先权审查


审查债权人所申报的哦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无其他法律规定的优先权。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七条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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