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融资是常态,依法依规莫触刑

【案例一】即使银行无损失,骗取贷款仍负刑

2016年,傅某因公司经营资金周转问题,向从事民间高利放贷的黄某、杜某借款100万元,2017年该借款到期,傅某无力还款,黄某遂与傅某商量,由黄某提供资金给傅某结清其在某银行的贷款,解除房产抵押,而后再以该房产作为抵押,向某银行贷款,用于偿还傅某向黄某借款100万元的本金以及上述“过桥”资金及利息。为获取该银行的贷款,黄某与傅某等人串通伪造了一份由厦门某公司与北京某公司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并将该《图书出版合同》上收款人账号填写为黄某的银行账户,用于向某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该虚假《图书出版合同》骗取贷款400余万元。案发后,上述贷款已经归还给相应银行。但因为该行为已触犯刑法,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仍然依法对其提起公诉。2019年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二】里应外合骗取贷款,害人害己后悔不已

熊某于2012年至2015年间在某银行任信贷部客户经理,为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办理了800余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到期无法偿还贷款,为了防止银行出现不良贷款,熊某帮该企业负责人裘某寻找“过桥”资金,由社会资金方垫资帮该企业偿还银行到期贷款,而后再以该企业名义继续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发放后,熊某明知贷款将被用于偿还社会资金垫资的“过桥”资金,明知该贸易公司与社会资金方提供的购销合同系虚假的,仍违法办理发放贷款,最终造成银行贷款700余万元未能收回。2019年,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熊某提起公诉。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

【案例三】非法集资虽有因,一旦案发法难饶

胡某在福建多地经营酒店管理业务,因酒店扩张、运营需要资金支持,为节约资金成本,其于2016年收购了罗某创设的P2P平台公司,该公司未取得金融监管机构的批准,常年以年化收益率8%-14%的利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该公司自罗某创立以来,至案发期间,共向7571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3亿,未归还资金共计人民币7269万元。其中,绝大部分未归还款项均被胡某以其名下酒店管理公司名义借走,用于经营所需。2019年,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P2P公司的相关人员提起公诉。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说法】

市场经济中,企业借助融资手段支持生产经营是极其普遍、正常的现象。但是,企业融资必须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融资,依法经营,是企业永续经营的必要条件。企业在向银行融资过程中,如遇资金周转困难,难以偿还银行到期贷款,此时银行工作人员为防止出现贷款不良,会提出让企业找社会资金垫资“过桥”,甚至会帮忙企业联系社会资金垫资“过桥”,以放新贷还旧贷的方式,来渡过危机,该行为容易让人误认为“过桥”合法,殊不知此类行为很可能会触犯违法发放贷款罪、骗取贷款罪等罪名。银行工作人员,明知他人贷款用途不真实,不存在真实的购销关系,仍违规发放贷款的,其行为可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而公司、企业人员,伪造购销合同,虚构贸易关系,骗取银行发放贷款的,则构成骗取贷款罪。而“过桥”本身就意味着,要用新借的贷款来偿还社会资金方“垫资”,其必然就会伪造购销合同、虚构交易关系,即使未给银行造成任何损失,只要违法发放贷款或者骗取贷款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也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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